关于标准地名的公告
根据《地名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)第十四条规定,现将已批准备案的标准地名予以公告,凡涉及使用相关地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。
特此公告。
邯郸市民政局
2024年4月7日
编辑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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